买的私募基金到期了不兑付怎么办
私募到期不兑付,就说投资亏损在清算,又清算不出结果。说是投资有风险,只能自己认。我们代理过很多起私募基金的案例,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
分享一则案例:
2013 年1月,上海市民徐某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基金性质的理财产品。根据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介绍,该基金是主要用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承建的环境工程改善项目,募集资金首期为5000万元,100万元起认购,一年期限,年收益不低于12%。
2013 年1月19日,徐某与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徐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成为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基金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13%,半年结算收益一次,投资人投资一年后无理由即可提出退伙申请,退伙前合伙企业的任何亏损投资人都不需要承担。Z公司对上述协议作出承诺函,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亦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与担保人,与徐某签订《担保合同》。
6 个月后,徐某收到第一期收益6万元,但是在一年期满后,徐某却没有再收到第二期收益。2014年3月,徐某向Z公司以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退出合伙时,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Z公司发出告知书:称目前因Z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本基金项目需要延展一年,届时本金和收益将全额退回徐某。
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徐某已达到退伙要件。为此,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之一Z公司返还原告徐某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徐某支付收益 7.5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年收益12%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4年3月31日,实际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之二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Z公司、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投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12%,自2013年7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的案例。最后,投资者成功起诉基金管理人公司,获得赔偿。
近年来,针对类似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是理财合同纠纷,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具体情况需具体对待。本案因涉《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等多类合同,系合同纠纷。上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徐某已依约履行出资。现一年期满,本金返还及收益支付条件也已满足。此时,被告Z公司和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出续展属于违约。徐某可以要求随时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本金,支付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两个被告人。本案能够追加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关键在于担保合同。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普通合伙人)及担保人,与被告Z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投资款项本金及收益责任。
如今,私募基金虽然已步入监管规范状态,但平台建议投资者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在签订私募基金入伙协议前,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去了解和考察项目。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
在出资成为合伙人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
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保障房项目是政府回购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委托多盟诉讼融平台等专业机构,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大多数企业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及退款的可能性相对就更大。
2013 年1月,上海市民徐某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基金性质的理财产品。根据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介绍,该基金是主要用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承建的环境工程改善项目,募集资金首期为5000万元,100万元起认购,一年期限,年收益不低于12%。
2013 年1月19日,徐某与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徐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成为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基金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13%,半年结算收益一次,投资人投资一年后无理由即可提出退伙申请,退伙前合伙企业的任何亏损投资人都不需要承担。Z公司对上述协议作出承诺函,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亦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与担保人,与徐某签订《担保合同》。
6 个月后,徐某收到第一期收益6万元,但是在一年期满后,徐某却没有再收到第二期收益。2014年3月,徐某向Z公司以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退出合伙时,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Z公司发出告知书:称目前因Z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本基金项目需要延展一年,届时本金和收益将全额退回徐某。
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徐某已达到退伙要件。为此,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之一Z公司返还原告徐某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徐某支付收益 7.5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年收益12%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4年3月31日,实际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之二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Z公司、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投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12%,自2013年7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的案例。最后,投资者成功起诉基金管理人公司,获得赔偿。
近年来,针对类似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是理财合同纠纷,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具体情况需具体对待。本案因涉《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等多类合同,系合同纠纷。上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徐某已依约履行出资。现一年期满,本金返还及收益支付条件也已满足。此时,被告Z公司和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出续展属于违约。徐某可以要求随时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本金,支付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两个被告人。本案能够追加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关键在于担保合同。被告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普通合伙人)及担保人,与被告Z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投资款项本金及收益责任。
如今,私募基金虽然已步入监管规范状态,但平台建议投资者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在签订私募基金入伙协议前,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去了解和考察项目。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
在出资成为合伙人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
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保障房项目是政府回购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委托多盟诉讼融平台等专业机构,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大多数企业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及退款的可能性相对就更大。
报警经侦电话是110,当然您的确定您的私募真的到期才行
3 个回答知言财经问答专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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