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应当遵循哪些指导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3、客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5、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6、差异性原则。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扩展资料: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1、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2、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证券从业资格性审查。
3、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办理基金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募集
阅读 2 次 更新于 2024-11-13 09:54:17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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