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扩展资料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在风险管理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
阅读 36 次 更新于 2024-09-20 12:27:36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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