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有法律效力吗

理财产品的购买不能单纯只看风险揭示书,他是一个完整的过程。首先,你具备购买理财的资金起点要求。其次,你提出或者在银行理财经理的介绍下,了解了该产品。再次,你在银行员工的指导下签署了风险测评和风险揭示书,当然这些过程的签字必须是你本人亲笔签字。最后,你在风险测评过关后,符合购买该产品的条件,然后下单申购。如果这些过程你都知晓,并且是亲笔签字确认,那就是你真实意愿的表达,就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中间,有签字不是你本人,或者风险测评和购买产品不相符,那你是有机会去向银行申述,但是这个过程很漫长。所以,你在购买前自己要做好判断,高收益,可定有高风险。希望,对你有帮助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揭示书》属于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得到复苏,并不断高涨,各商业银行也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担忧和关注与日俱增。
一、个人理财产品
当下,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顾问型理财服务,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二是委托型理财产品,即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是委托加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四是委托加银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财产品,如“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条件理财产品。
二、要约邀请
要明确认识什么是要约邀请,首先要认清什么是“要约”。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之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足见“要约人是否受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约束”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风险揭示书》虽然具备签字盖章等形式,但银行却不受产品介绍的约束,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条进一步规定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阅读 34 次 更新于 2024-09-20 12:29:43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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