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资本债券的基本信息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作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金融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上已普遍为各银行采用。鉴于中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资本金不足以及补充渠道有限的现状,混合资本债券的推出将极大地缓解这些银行的“燃眉之急”。与中国银行此前发行的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此外,混合资本债券在期限、利息递延、吸收损失等方面具有许多特征,如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申请延期付息),发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自然,商业银行也将为混合资本债券的特殊条款获得的便利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外,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等在内的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100%,其中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另据悉,由于混合资本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发行的混合资本工具之所以谓之“混合”,从其属性分析,有别于一级资本工具(如优先股),混合资本工具可约定赎回期,其延期支付的利息可累积并计复利,具有“债”的特征;另一方面,与长期次级债相比较,在约定情形下,混合资本工具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且在债券到期并出现约定情形时,发行人还可暂停索偿权,使其具有“股”的特征。不同国别、地区间对混合资本工具在资本性条款的约定各有特色,有所不同。混合资本工具包括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特性的工具,其特定范畴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但要作为高二级资本(upper tier 2 capital)计入附属资本,都应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混合资本工具应该是指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必须用于分担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虽然资本工具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减或取消,但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利息。从各国操作实践来看,混合资本债在会计上一般处理为负债科目,交易视同固定收益证券。因此,混合资本债具有债券和资本的双重属性。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如英国的永久次级债务(perpetual subordinated debt),韩国的混合资本证券(hybrid securities)等。近年来,由于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等原因,混合资本工具在亚太地区方兴未艾,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若干金融机构曾发行混合资本工具。 不论是从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出发,还是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国内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都是可行的。首先,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办法》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提供了理论依据。诚如前述,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混合资本工具的基本特征,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将其计人附属资本。《办法》则在附属资本中隐含了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50%”。前后两者之差,即附属资本小于核心资本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填补。其次,从市场环境看,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可以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改善市场供求格局。当前市场资金相当宽松,而可投资的品种较少,长期投资品种更是如此。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9月底,银行间市场10年期以上债券占比仅12.98%。因此,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可以满足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寿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长期投资品种的需求,同时可以抑制因投资品种过少而导致的市场过度炒作行为。第三,从各国实践看,混合资本债券已经被证明是具有挑战性但回报率相对较高的产品。虽然利息递延和延期支付到期本息带来较高风险,但混合资本债券的历史违约率很低。混合资本债券为信用利差提供了一个杠杆敞口。当信用环境良好、利差降低时,混合资本债券表现一般好于其它产品;反之亦然。同时,在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五年,发行人一般拥有赎回权,否则将大幅提高票面利率,该条款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利率风险,有助于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另外,当前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处于低点,给混合资本债券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

阅读 12 次 更新于 2024-11-19 12:36:42 我来答关注问题0

混合资本债券的基本信息类似问题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