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第十六条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第十七条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第二十条 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第二十二条 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第二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第二十五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交易、交割有关情况。

阅读 103 次 更新于 2024-09-22 18:31:28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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