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和企业债务之间有哪些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企业债券是由股份有限企业或有限责任企业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企业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范,因此,非企业制企业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企业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企业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企业债券的发行属企业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区别,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企业债券是企业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紧要用途包含固定资产投入、技术更新改造、改善企业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企业资产结构、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支持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范,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企业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紧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入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进展能力等是企业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企业的具体状况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企业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范的。与此区别,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企业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范,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紧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行为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危机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危机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实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企业债券是各类企业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紧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业内人士认为,除企业债外,企业债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区别,因此,大力进展企业债,决不意味着取代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而是与上述品种并立共存,发挥各自区别的作用。
阅读 8 次 更新于 2024-11-13 09:36:23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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