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理财产品有哪些委托贷款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为什么通过信托做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银行将客户的资金以理财产品的形式集中起来,通过信托公司向指定对象发放贷款,分为转让和贷款两种性质。转让类产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的某个债权转让行为;而纯贷款类产品由信托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只起到中介作用,一般会提供第三方担保来提升产品竞争力。
简单了说:就是责任转嫁。
放款为什么不能还委托贷款
企业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问题二:银行业务中,为什么要进行委托贷款而不是直接贷款?
在按揭贷款中银行一般属于放款方对贷款人进行审查,委托贷款相对风险较低,可以降低坏账率。
问题三:公司为什么要委托贷款
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人需要填写书面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银行审核贷款人的申请材料,并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3、审核通过后,贷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方放款,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
问题四:委托贷款存在的必要性
个人理解,委贷的存在最根本原因就是国家的利益和金融管理要求,具体说,大概有3个原因,一是银行大多是国有,如果允许社会主体随便互相借款,势必影响银行收益,所以禁止不通过银行直接相互借款,说白了要银行从中分一杯羹;二是部分社会主体金融水平比较差,通过银行可以由银行做一个审核(虽然现在银行其实就是个程序手续);三是通过银行做间接的金融管理,都通过银行委贷,就可以整体掌控到底脱离银行的借款规模有多大,避免民间借贷规模过大而未能及时发现。
问题五:企业间借贷一定要通过委托贷款吗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
对于放贷方来说,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存在法律风险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般会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对于企业间对外借贷的变通解决办法
一、委托银行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利率、用途由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金融机构替身模式
发放借款方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企业,而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存单,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放借款方以该存单作质押担保。这种方式下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偿担保费,《担保法》没有禁止有偿担保。以存款质押,一是安全度极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款,金融机构可通过质押存单保证其资金安全,金融机构比较放心。二是银行获得利息,增加了利润。这种方式银行乐于接受。但这一方法的缺点是借贷成本较高,借款企业需同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并向发放借款方支付有偿担保费,优点是非常容易获得贷款,手续简便。为降低风险,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方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保证,如借款人未能还款,还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三、自然人替换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并由第三方对该借款提供担保。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四、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直接开给或者间接开给借款方,借款方通过票据贴现之后取得资金的手法。但我国禁止办理无实际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问题六:银行理财产品为什么通过信托做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银行将客户的资金以理财产品的形式集中起来,通过信托公司向指定对象发放贷款,分为转让和贷款两种性质。转让类产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的某个债权转让行为;而纯贷款类产品由信托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只起到中介作用,一般会提供第三方担保来提升产品竞争力。
简单了说:就是责任转嫁。
问题七:企业间借贷还需要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吗
企业间借贷不需要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
自己两方私下协议,就好的。
问题八: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委托银行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骸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发放贷款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问题九:办理异地委托贷款需要报备金融机构吗
是需要报备的
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 并获得批准。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问题十:公司为什么要做委托贷款,为什么不公司之间直接借款
企业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你知道委托贷款风险概述主要是怎样的吗?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委托贷款风险概述_委托贷款风险知识介绍,希望对你有用!
__ 目录__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委托贷款风险防范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虽然上市公司将大规模资金用于理财和放贷是近两年出现的新现象,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近日发布的《沪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情况分析》,20__年沪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现象越发明显,而且相关方面的高风险性已初现端倪。
据统计,20__年度委托理财的年初余额为239.04亿元,借方发生额为1180.60亿元,贷方发生额为1248.43亿元,年末余额为171.19亿元。相比2010年度委托理财的余额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间发生额相比2010年度(借方发生额790.17亿元,贷方发生额559.16亿元)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托贷款方面,20__年委托贷款的年初余额为643.83亿元,借方发生额为860.14亿元,贷方发生额为416.43亿元,年末余额为1087.54亿元。
报告 指出,尽管近两年尚未出现上市公司因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而导致的巨额损失事件,但该方面的高风险性已初现端倪。在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共计6家上市公司出现了逾期款项;此外,上市公司贷出款项被迫频繁展期甚至涉讼同样揭示出委托贷款的高风险性。据统计,报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讼的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81.92亿元、22.08亿元和0.57亿元。
上交所分析认为,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紧货币政策、楼市调控背景下,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给款提供了迅速生长的沃土,其超高回报迅速吸引各路资金进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业低迷的情况下更具进行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动机,利息收入正成为部分主业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净利润为1.88亿元,但20__年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多达20笔,余额达3.67亿元,贷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见款利息收入对其业绩影响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现象导致产生大量的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额募集不久后即宣布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其转化为自有资金后再将其用于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此外,不排除在市场的诱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用于高利放贷的动机。
最后,部分公司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资平台,利用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获取廉价资金并“倒卖”赚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于20__年5月发行了95亿元公司债券,以1:1的比例分别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但6月份即决定以4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期限为1-2年的理财产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原本无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驱动下,很容易演变成了一种变相发放的行为。相关的宏观管理部门采取有效 措施 ,合理配置社会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场的资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应强化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方面的风险控制和决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风险于不顾。同时,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计划制定方面加强监管。此外,根据目前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情况,有必要细化该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 政策法规 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
3、银行声誉风险。当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时偿付给委托人,会影响受托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承担了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4、合规风险。资金来源方面,一些银行违规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 保险 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控不严,如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流动资金,但却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购置设备,导致资金用途不合规。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难辞其咎。
5、法律风险。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 委托合同 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约主体条件却行一级法人之实,存在法律风险。有的银行对外推介委托贷款时,未准确界定委托贷款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性质,一旦出现法律将面临诉讼威胁,并可能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此外,一些经办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越权行使职能,这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使银行卷入。
委托贷款风险防范
1、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银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代表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应首先提高对委托贷款风险的认识程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培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基层员工的职责、行为中。
2、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内容。在审查审批环节,应按照规定流程尽职审查、审批,按各行内部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权限审批。
3、在贷款下柜环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进入基金户后方可办理贷款下柜手续。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先存于受托银行的专门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受托银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资金的到位而对借款人提前放贷。
4、在贷款资金监控环节,经办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受托银行不能擅自改变。并按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发生利益冲突时,受托银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资金或借款人对委托人的还款。
5、在逾期贷款催收环节,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贷款逾期欠息情况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应催收措施。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 通知书 并取得催收书面证据。
6、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深入调查、审核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接受其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银行自身信贷资金不得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7、商业银行应审核委托贷款资金发放的合规性。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确保项目各项手续齐备,不得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介入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不达标的项目。贷款手续须完备,注意有无存在法律漏洞;各类法律文书条款是否严密,注意有无潜在法律风险。
8、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经办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签订法律性文本应按有关法律性文本审查制度办理审查手续,确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不得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向委托人承诺银行对委托贷款承担风险。
9、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银行应按《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制订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使各级人员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构筑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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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贷款用途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贷款用途:
个人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要求,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日常消费或业务经营等当的资金需求,严禁用于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其他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禁止经营、限制发展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和行业;
2、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3、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4、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5、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关于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理财产品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银行将客户的资金以理财产品的形式集中起来,通过信托公司向指定对象发放贷款,分为转让和贷款两种性质。转让类产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的某个债权转让行为;而纯贷款类产品由信托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只起到中介作用,一般会提供第三方担保来提升产品竞争力。
简单了说:就是责任转嫁。
放款为什么不能还委托贷款
企业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问题二:银行业务中,为什么要进行委托贷款而不是直接贷款?
在按揭贷款中银行一般属于放款方对贷款人进行审查,委托贷款相对风险较低,可以降低坏账率。
问题三:公司为什么要委托贷款
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人需要填写书面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银行审核贷款人的申请材料,并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3、审核通过后,贷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方放款,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
问题四:委托贷款存在的必要性
个人理解,委贷的存在最根本原因就是国家的利益和金融管理要求,具体说,大概有3个原因,一是银行大多是国有,如果允许社会主体随便互相借款,势必影响银行收益,所以禁止不通过银行直接相互借款,说白了要银行从中分一杯羹;二是部分社会主体金融水平比较差,通过银行可以由银行做一个审核(虽然现在银行其实就是个程序手续);三是通过银行做间接的金融管理,都通过银行委贷,就可以整体掌控到底脱离银行的借款规模有多大,避免民间借贷规模过大而未能及时发现。
问题五:企业间借贷一定要通过委托贷款吗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
对于放贷方来说,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存在法律风险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般会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对于企业间对外借贷的变通解决办法
一、委托银行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利率、用途由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金融机构替身模式
发放借款方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企业,而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存单,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放借款方以该存单作质押担保。这种方式下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偿担保费,《担保法》没有禁止有偿担保。以存款质押,一是安全度极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款,金融机构可通过质押存单保证其资金安全,金融机构比较放心。二是银行获得利息,增加了利润。这种方式银行乐于接受。但这一方法的缺点是借贷成本较高,借款企业需同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并向发放借款方支付有偿担保费,优点是非常容易获得贷款,手续简便。为降低风险,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方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保证,如借款人未能还款,还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三、自然人替换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并由第三方对该借款提供担保。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四、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直接开给或者间接开给借款方,借款方通过票据贴现之后取得资金的手法。但我国禁止办理无实际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问题六:银行理财产品为什么通过信托做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银行将客户的资金以理财产品的形式集中起来,通过信托公司向指定对象发放贷款,分为转让和贷款两种性质。转让类产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的某个债权转让行为;而纯贷款类产品由信托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只起到中介作用,一般会提供第三方担保来提升产品竞争力。
简单了说:就是责任转嫁。
问题七:企业间借贷还需要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吗
企业间借贷不需要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
自己两方私下协议,就好的。
问题八: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委托银行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骸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发放贷款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问题九:办理异地委托贷款需要报备金融机构吗
是需要报备的
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 并获得批准。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问题十:公司为什么要做委托贷款,为什么不公司之间直接借款
企业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你知道委托贷款风险概述主要是怎样的吗?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委托贷款风险概述_委托贷款风险知识介绍,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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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委托贷款风险防范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虽然上市公司将大规模资金用于理财和放贷是近两年出现的新现象,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近日发布的《沪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情况分析》,20__年沪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现象越发明显,而且相关方面的高风险性已初现端倪。
据统计,20__年度委托理财的年初余额为239.04亿元,借方发生额为1180.60亿元,贷方发生额为1248.43亿元,年末余额为171.19亿元。相比2010年度委托理财的余额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间发生额相比2010年度(借方发生额790.17亿元,贷方发生额559.16亿元)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托贷款方面,20__年委托贷款的年初余额为643.83亿元,借方发生额为860.14亿元,贷方发生额为416.43亿元,年末余额为1087.54亿元。
报告 指出,尽管近两年尚未出现上市公司因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而导致的巨额损失事件,但该方面的高风险性已初现端倪。在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共计6家上市公司出现了逾期款项;此外,上市公司贷出款项被迫频繁展期甚至涉讼同样揭示出委托贷款的高风险性。据统计,报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讼的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81.92亿元、22.08亿元和0.57亿元。
上交所分析认为,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紧货币政策、楼市调控背景下,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给款提供了迅速生长的沃土,其超高回报迅速吸引各路资金进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业低迷的情况下更具进行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动机,利息收入正成为部分主业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净利润为1.88亿元,但20__年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多达20笔,余额达3.67亿元,贷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见款利息收入对其业绩影响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现象导致产生大量的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额募集不久后即宣布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其转化为自有资金后再将其用于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此外,不排除在市场的诱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用于高利放贷的动机。
最后,部分公司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资平台,利用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获取廉价资金并“倒卖”赚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于20__年5月发行了95亿元公司债券,以1:1的比例分别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但6月份即决定以4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期限为1-2年的理财产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原本无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驱动下,很容易演变成了一种变相发放的行为。相关的宏观管理部门采取有效 措施 ,合理配置社会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场的资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应强化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方面的风险控制和决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风险于不顾。同时,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计划制定方面加强监管。此外,根据目前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情况,有必要细化该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 政策法规 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
3、银行声誉风险。当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时偿付给委托人,会影响受托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承担了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4、合规风险。资金来源方面,一些银行违规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 保险 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控不严,如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流动资金,但却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购置设备,导致资金用途不合规。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难辞其咎。
5、法律风险。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 委托合同 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约主体条件却行一级法人之实,存在法律风险。有的银行对外推介委托贷款时,未准确界定委托贷款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性质,一旦出现法律将面临诉讼威胁,并可能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此外,一些经办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越权行使职能,这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使银行卷入。
委托贷款风险防范
1、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银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代表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应首先提高对委托贷款风险的认识程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培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基层员工的职责、行为中。
2、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内容。在审查审批环节,应按照规定流程尽职审查、审批,按各行内部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权限审批。
3、在贷款下柜环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进入基金户后方可办理贷款下柜手续。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先存于受托银行的专门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受托银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资金的到位而对借款人提前放贷。
4、在贷款资金监控环节,经办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受托银行不能擅自改变。并按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发生利益冲突时,受托银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资金或借款人对委托人的还款。
5、在逾期贷款催收环节,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贷款逾期欠息情况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应催收措施。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 通知书 并取得催收书面证据。
6、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深入调查、审核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接受其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银行自身信贷资金不得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7、商业银行应审核委托贷款资金发放的合规性。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确保项目各项手续齐备,不得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介入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不达标的项目。贷款手续须完备,注意有无存在法律漏洞;各类法律文书条款是否严密,注意有无潜在法律风险。
8、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经办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签订法律性文本应按有关法律性文本审查制度办理审查手续,确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不得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向委托人承诺银行对委托贷款承担风险。
9、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银行应按《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制订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使各级人员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构筑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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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贷款用途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贷款用途:
个人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要求,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日常消费或业务经营等当的资金需求,严禁用于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其他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禁止经营、限制发展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和行业;
2、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3、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4、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5、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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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知言财经问答专题活动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指的是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将募集到得资金贷给项目方。项目方会给出一个贷款成本,而银行或信托公司会将这个关系包装为一个信托计划,将收益给到客户的理财方式。 如还有疑问,可以 Q 我
是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通常说的委托理财的一种。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属于通常说的委托理财的一种,关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经济金融或市场营销领域,而法学上的研究多侧重于委托理财产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规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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