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学金是多少?
通知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012年10月2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扩展资料:
研究生的奖励项目:
一、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自2014年秋季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用,补助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二、高校将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从各方面增加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三、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管理。高校要按规定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加大对“三助”岗位的津贴资助力度,根据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的实绩给予相应资助。
四、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除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外,《意见》还要求高校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012年10月2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扩展资料:
研究生的奖励项目:
一、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自2014年秋季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用,补助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二、高校将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从各方面增加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三、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管理。高校要按规定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加大对“三助”岗位的津贴资助力度,根据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的实绩给予相应资助。
四、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除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外,《意见》还要求高校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以及《河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校研字〔2013〕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获奖具体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的领导;
2.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参评。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不享受学业奖学金。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如有违法违纪的,撤消记录后方可参评该奖项;
4.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考勤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异;
6. 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7.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足额缴纳学费;
8.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可正常参评;特殊情况需经过审批方得参评。
(二)评奖对象:
1.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1)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最终成绩(成绩加成方式: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30%)排序,在比例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
(3)调剂生(包括校内调剂)和一志愿录取学生获奖名额分配由所在培养单位制定。
2.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考入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非应届毕业生考入本校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以最终成绩(成绩加成方式: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序,在比例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
3. 符合基本条件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研究生评奖标准如下: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申请者优先;
(2)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及授权专利等必须以河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用于评审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授权专利的有效时间范围为12月20日前。所提交的获奖成果只享受一学年此奖项的参评,不得重复使用;
(4)具体量化标准原则上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评奖实行百分制原则,其中思想品德占比10%,学习成绩占比30%,科研成果(包含学术论文、主持和参与课题、学术获奖、实践成果等)占比45%,导师评价占比15%;
(5)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参照具体量化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综合考评办法),对研究生实行综合测评,其中,导师评价以《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校研字〔2013〕16号)要求进行分项打分;
(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额度及比例:
1.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2. 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奖比例为在读学生的60%,其中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均各占总人数的10%、20%、30%。
(四)评选时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年12月20日前启动。学校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登记表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一)学校组织机构:
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选、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等事宜:
(一)研究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予以审批并确定推荐名单;
(二)培养单位按照要求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公示及异议裁处:
(一)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培养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程序:
公示无异议后,财务处对获奖者的个人信息及银行账号进行审核并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将本单位实施细则及评审委员会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妥善保管评奖材料,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以及《河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校研字〔2013〕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获奖具体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的领导;
2.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参评。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不享受学业奖学金。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如有违法违纪的,撤消记录后方可参评该奖项;
4.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考勤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异;
6. 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7.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足额缴纳学费;
8.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可正常参评;特殊情况需经过审批方得参评。
(二)评奖对象:
1.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1)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最终成绩(成绩加成方式: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30%)排序,在比例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
(3)调剂生(包括校内调剂)和一志愿录取学生获奖名额分配由所在培养单位制定。
2.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考入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非应届毕业生考入本校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以最终成绩(成绩加成方式: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序,在比例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
3. 符合基本条件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研究生评奖标准如下: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申请者优先;
(2)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及授权专利等必须以河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用于评审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授权专利的有效时间范围为12月20日前。所提交的获奖成果只享受一学年此奖项的参评,不得重复使用;
(4)具体量化标准原则上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评奖实行百分制原则,其中思想品德占比10%,学习成绩占比30%,科研成果(包含学术论文、主持和参与课题、学术获奖、实践成果等)占比45%,导师评价占比15%;
(5)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参照具体量化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综合考评办法),对研究生实行综合测评,其中,导师评价以《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校研字〔2013〕16号)要求进行分项打分;
(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额度及比例:
1.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2. 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奖比例为在读学生的60%,其中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均各占总人数的10%、20%、30%。
(四)评选时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年12月20日前启动。学校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登记表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一)学校组织机构:
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选、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等事宜:
(一)研究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予以审批并确定推荐名单;
(二)培养单位按照要求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公示及异议裁处:
(一)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培养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程序:
公示无异议后,财务处对获奖者的个人信息及银行账号进行审核并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将本单位实施细则及评审委员会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妥善保管评奖材料,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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