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委托理财包括购买债券吗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在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投融资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投融资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投融资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监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事务部应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投融资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投融资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投融资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阅读 23 次 更新于 2024-09-19 10:07:25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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