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 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 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 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 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 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 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 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 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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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处分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并且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
A
人事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记入诚信档案库:对于有 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如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将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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