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违反了那条政策法规?

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补充:
转为定期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构成了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阅读 31 次 更新于 2024-11-17 23:53:06 我来答关注问题0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补充:转为定期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构成...

  • 不能 财政公款不能存定期。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

  • 随着资本市场的震荡,贷款发放的资金可以约定转存这种存款方式,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管理短期的闲置现金,随着功能的不断升级,闲钱在保持高度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带来收益。

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违反了那条政策法规?类似问题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