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宝理财经侦立案,结案会还大家钱吗?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要看涉案嫌疑方是不是已经把钱挥霍了。也就是说有剩下的钱,就会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如果已经挥霍一空,那就没有办法了
我在1918年在得宝理财平台投资了4万多元钱,后就没有消息了,骗子害苦我了,我18年退休了,我可是拿工资吃饭的啊!请问我怎找得宝理财,这个公司或人?结案会反还理财人的钱吗?谢问咨询电话号码是多少?
犯罪分子骗去的到底还能不能归还给老百姓
坑人的平台!打着国企的牌子,这么久了政府也没在系统给受害者回复!
我们这里经侦给我打过两次电话 第一次说人抓到了 第二次说人跑了 说是让登记投资信息 又不知道在哪登记
阅读 24 次 更新于 2024-11-15 14:22:15 我来答关注问题0
  •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

  • 类似这种案子,警方破案后追回来的资金都会如数退回给受害人。但前提是这些钱没有损失,如果有损失,则会按比例退返给受害人!

  • 得宝理财要我说就是诈骗,开张一年股东换了好几个,自称是国资平台,可人家国资郑重申明没有的事,又要良性退出,三年退换本金,这是缓兵之计,实际是为跑路,果然,清盘的第一个月都没兑现,就跑路了。投资人,咱们能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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