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香港公司可能给大陆理财公司担保吗?

不可以为大陆理财公司担保,因为经营范围是有限制的,除非香港公司入驻内地有办理业务许可了才可以参加内地业务。国有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境外公司担保,反之亦然,如果确需担保要经严格的审批;其它性质的公司担保问题为境外的担保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可以,但程序没有统一性,应该参照国际条约或惯例.拓展资料:一、境外机构是否可以为境内机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一) 关于境外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合法性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对于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第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据此,境外机构不属于我国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范畴,在境外机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其可以成为我国《担保法》项下的保证人。 (二)关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据此,境外机构提供担保之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应遵守其登记地的法律规定。建议委托境外律师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存续情况、担保能力、担保权限、担保程序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我片保险公司香港的公司不会给代理的吧?怎么会要担保呢?因为是中国的。
中国平安保险香港公司可以给大陆理财公司担保。
可以!!!!!!
阅读 42 次 更新于 2024-09-20 06:26:44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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