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阅读 40 次 更新于 2024-09-23 12:35:42 我来答关注问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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